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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社保经验值得中国借鉴

发布日期: 2012.05.17

导读:东方人喜欢以家庭为单位,最近日本出台的重视家庭功能的社会保险很适应国情。日本早在1942年便开始推行养老保障制度,这许多年间日本的社保制度也越加完善。日本养老保险无论体系、征收方式、管理方式的优点还是面临的挑战困境都值得中国借鉴。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于20世纪20年代,在战后取得长足发展,基本形成综合性的体系。但是,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日本实行了重视家庭功能的社保政策,体现了东方文化的特色。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种类繁多,结构复杂,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工伤事故保险制度等。

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老人保健制度所设置的医疗保险制度。健康保险是以各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为保险人,在他们及其抚养人员伤病、死亡、分娩时支付保险金的医疗制度。目前,缴费率为工资的8.2%,由雇主和被保险人各负担50%。国民健康保险是以从事农林渔业的人员、个体经营者、小企业雇员、无业人员为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共济组织主要是向参加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组合等各种组合的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和意外灾难的救助服务。老人保健是向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人提供医疗费,所需费用70%由中央政府负担,其余的30%由地方政府负担。其中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一起构成了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两大支柱。

失业保险制度的被保险人包括全国各行业职工,不分行业和规模,所有企业都必须参加该项保险。农林渔业的个体经营者和雇佣人数在4人以下的小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该保险向失业者支付的保险金主要包括基本津贴、学习技能津贴、寄宿津贴、丧病津贴等。

工伤事故保险制度分为业务灾难保险和通勤灾难保险。前者为工作时间内引起的受伤、疾病、伤残和死亡等事故发生时的赔偿;后者为通勤途中引起的伤害、疾病、伤残和死亡等事故发生时的赔偿。

一、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

日本从1942年开始推行养老保障制度,1961年建立了基础养老金(也称国民年金)制度,规定20岁以上国民都有义务加入基础养老金,日本从此实现“全民皆有养老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日本又在国民年金的基础上建立了以企业薪职人员为对象的厚生年金和以公务员为对象的共济年金。养老金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经济的迅速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日本,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保险费的征收是强制性的。国民年金资金来源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财政预算,缴费率是按工资水平递增,工资收入水平愈高,上缴费率愈大。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的资金则由个人和单位按同比例分担。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采用“后代人扶养前代人”的社会保险方式,由国家统一管理,所以又称为公共养老金。

养老金的支付除了基础部分之外,还要考虑物价和工资的增长。也就是说,在养老金支付额中,还包括随工资上升而增加的“工资浮动”部分和随物价上涨而上浮的“物价浮动”部分。目前,一对老年夫妇只要在退休前缴足了公共养老金保险费,就能每月领到金额为23万日元的养老金,相当于在职人员平均实际月收入的80%,在有自己住宅的前提下,生活费、衣着费、医疗费、交通费、通信费和娱乐费都能得到基本保证。

(一)体系

现行日本养老金制度基本上是双重构造,其中底层为基础养老金。在基础养老金上加上第二层的部分,构成各自的年金制度。具体而言,企业职工在基础养老金上加上厚生年金保险构成厚生年金;公务员在基础养老金上加上共济年金的保险部分构成共济年金;个体业者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国民年金构成。

(二)资金来源

日本养老保险收费,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的或基本的收费,它是以提供基本支付为目的的收费;另一类则是收入高且自愿在年轻时多缴保费,老年时多得年金的人员自主选择的收费,政府也承担一部分养老保险费用。中央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承担全部老年基础年金1/3的金额;二是按规定负担老年基础年金免缴保费者免缴期间的支付 额。

养老年金的经费由雇主、职工、国家三方负担。私营企业的厚生年金保险,劳资双方每月按工资的17.35%缴纳。到目前为止,保险金的计算基数只限于工资的净收入,不包括奖金或其他收入。1996年对征缴比例进行了调整,开始将工资之外的奖金也纳入征收范围。国家每年补贴实际开支的20%。政府公务员的共济年金保险,由公务员和单位每月各缴纳工资的7.12%,国家每年补贴实际开支数的15.85%。非受雇者按每人每月6740日元的固定数额缴纳,国家补贴实际开支数的33%。

(三)管理组织

日本养老金的中央管理组织为厚生省的年金局及社会保险厅。年金局主要负责:拟定厚生年金保险及国民年金计划;计算统计厚生年金保险及国民年金。社会保险厅主要负责年金制度和健康保险制度的实施。

地方管理组织包括都道府县厅和地方事务所。都道府县厅负责实施国民年金制度,对国民年金基金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实施健康保险制度、船员保险制度、厚生年金保险制度,并对健康保险会、厚生年金基金、保险医疗机构进行指导监督。

(四)国民年金的征收方式

日本国民年金制度在起步时采取的是个人帐户储蓄的方式,20世纪80年代以后,逐渐引入课税方式,在征收的地方税和个人收入所得税中,提留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障财源。目前的征收方法是个人帐户储蓄和课税并举。个人帐户积累方式为将来的养老金支付提供一个比较稳定的财源。赋课方式,实质上是现收现付制度,是以现有的劳动人口交纳的保险金来支付给退休人员。这种形式受人口结构变化以及通货膨胀的影响较大。日本试图取两制度之长,避其之短,所以采取了两制度并行的方式。

二、日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困境

(一)国民年金空洞化

据统计,目前在日本大约有近1/3的被保险者拒交或者滞交保险金,这1/3的人群中有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贫困者、失业者也有一些属于虽然有支付能力但对政府所运作的国家养老保险持不信任而拒绝交纳的人(这一部分人以中青年居多),而且由于各种原因,这部分人群的数量在逐年增加。滞纳或者拒纳保险金人数的增加,也意味着将来拿不到年金或者只能拿到最低限额年金人数的绝对增加,相当一部分人将自动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从而使支撑当代老人养老经济负担的基础出现了倾斜。因此,国民年金空洞化已经成为日本政府面临的一个最大难题。

(二)代际间负担义务不平等

中青年是交纳养老保险的主力军,但是社会给与他们的预期回报却并不能够使他们满足。相反,一些位居高收入阶层的老龄人却享受国家的社会保障福利。据政府公布的年收入超过2000万日元以上的高收入者中,65岁以上的老人占20%。也就是说,作为受益者的老人中有20%并不应当接受社会保障。代际之间这种收入和负担义务的不平等带来诸多社会问题。

(三)国民承受能力降低

由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负担的逐年增加,以及2000年开始推行的护理保险制度等原因,国民对于社会保障的负担率已经接近50%。1998年,日本社会保障费用的财政支出为72兆1400亿日元,占国民收入的18.8%,已经超过历史最高水平。在社会保障财政支出中,用于养老保险金的费用却占总支出的 44.7%。国民负担率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试图通过增加国民负担率来解决经济增长率的低下与养老保险财政支出增长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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