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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人员现在也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日期: 2012.05.11
导读:老工伤人员是指此前“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人员,包括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行以前的工伤人员,以及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关待遇的人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宣布,7月1日起,作为上海历史遗留问题的“老工伤人员”保障将被纳入上海社保资金统筹范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待遇。据测算,“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保统筹后,上海工伤保险基金每年将增加约1亿元支出,在不影响基金收支平衡的情况下,有望大大减轻企业的历史负担。
为进一步完善保障制度,上海将三类“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
◆已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的老工伤人员。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中,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目前尚未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手续,但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上述用人单位中,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因工死亡的人员,其死亡当时属于供养亲属范围、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且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待遇的供养亲属。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不再采取用人单位和基金各分担50%的做法,改由按《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入用人单位当年度浮动费率考核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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