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应该先“救”困难企业
发布日期: 2012.05.28
导读:目前,随着人们的保险意识越来越强,消费者对保险的越来越重视,许多人购买了失业险,以防失业给自身和家庭带来不便。那么,失业保险金市安什么顺序分发的呢?富余的失业保险金能否照顾困难企业呢?
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产生影响之后,很多人丢了工作。不过我省有一部分工人不久将享受到好政策,他们将得到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给困难企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在不失业的情况下与企业一起渡过难关。
这一规定源于不久前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目的是为了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岗位,避免出现大量裁员的状况。
根据新政策,困难企业的社保费用可以缓缴6个月,全省各地“富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先给困难企业发补贴。困难企业如果不得不经济性裁员,可和职工协商,分期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密集型企业为帮扶重点
我省这次要帮扶的对象,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但有望恢复的困难企业。重点是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的困难企业,也就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像服装加工企业、纺织企业等。
享受帮扶政策的困难企业必须要同时符合几个条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近一年不裁员或少裁员;已制定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措施等。
困难企业社保费可缓缴半年
目前,有的困难企业已经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针对这种情况,我省决定特事特办,在今年内,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这比原先《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的缓缴期,又延长了3个月。
缓缴期间,企业还要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用失业保险基金发补贴
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我省将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首次用结余的基金来给困难企业发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的资金不得超过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的50%。
对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已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对困难企业的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两项补贴的执行期都是今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职工和企业可“商量”着渡难关
接下来,我省将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来共渡难关。
首先是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如果困难企业经过努力但仍然实行经济性裁员,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其次是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企业可以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生产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以月或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以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支持困难企业实行岗位共享。允许困难企业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采取缩短工时、工作共享、调整薪酬等措施。
各地具体政策将于近期出台
根据《通知》的要求,“困难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现在我省的困难企业虽然暂时还不能申请享受这些政策,不过,来自劳动保障部门的消息,各地都已经在制定实施办法,并将于近期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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