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事业单位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发布日期: 2012.05.21
导读:对暂时没有列入财政预算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预算规定的失业保险缴纳核定项目,做好预算编制工作。 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事业单位,连续三年按时足额缴费,失业人员未超过本单位在岗职工人数4%的,单位可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在岗培训补贴额按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
太原市今年将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月24日下发通知,要求全市各县(市、区)、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不锈钢园区及各事业单位,对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要按政策规定依法参保。
目前,市属全额事业单位大部分参加了失业保险并将失业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部分县、区事业单位也已参保。根据相关规定,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在本单位的支出预算中列支,今年未编制失业保险费支出预算的事业单位,要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参保资金,不能因此影响参保和缴纳失业保险费。对各类事业单位2%的失业保险费已列入财政预算的,单位必须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对暂时没有列入财政预算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预算规定的失业保险缴纳核定项目,做好预算编制工作。
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事业单位,连续三年按时足额缴费,失业人员未超过本单位在岗职工人数4%的,单位可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在岗培训补贴额按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计算,从同级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已参保缴费的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各项待遇。今年三季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尚未参保的单位,要求其按规定依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由人社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缴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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