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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劳保:企业社保缓缴最长不超过半年
发布日期: 2012.05.20
导读:广东劳保厅近日下发了新通知,通知规定:困难企业社保缓缴最长不超过半年,此类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从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获悉,根据《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的“一缓三补”措施,困难企业可申请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五险”,缓缴执行期暂定为今年1月~6月,缓缴期限6个月。据测算,五个险种全部缓缴后,将可为广东企业增加流动资金约10亿元。
《通知》还规定,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清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从申请缓缴受理之日起不计收滞纳金。
《通知》规定,2009年,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困难企业只能选择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中的一项,而且,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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