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在宜春实现市级统一
发布日期: 2012.02.24
导读:宜春市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全市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缴费标准区别对待
《方案》明确,今年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一为:成年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42元(省直管县补助48元),市财政补助6元(省直管县补助0元),县(市、区)财政补助12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42元(省直管县补助48元)、市财政补助6元(省直管县补助0元),县(市、区)财政补助12元,个人缴纳30元。
对城镇低保对象、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筹资标准由财政根据有关规定全额负担。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2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5元,由参保人员在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14类病列为特殊慢性病
《方案》指出,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暂定为以下14种,分为二类:Ⅰ类、7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脑瘫症(伴偏瘫);(6)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Ⅱ类、7种:(8)精神病;(9)血友病;(10)高血压病;(11)糖尿病;(12)冠心病;(13)慢性肝炎(肝功能异常、DNA阳性);(14)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气肿、肺心病)。
门诊特殊慢性病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其中: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Ⅰ类为15000元,Ⅱ类为5000元。
待遇水平有所提高
《方案》规定了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成年人门诊家庭补偿金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划入,即50元,未成年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0%划入,即30元。用于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支付,也可抵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包括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在住院医疗待遇方面,成年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是: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150元、350元、550元、省及省外医院75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是: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省及省外医院400元;从第三次住院开始不设个人住院起付标准。未成年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是: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省及省外医院400元;从第二次住院开始不设个人住院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分别为75%、65%、55%,省外定点医疗机构35%。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3万元(包括门诊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医药费用),结合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累计支付限额达到9万元。以后根据城镇居民筹资标准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变化情况,由宜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量化公布。
未成年人(含在校大学生)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者,原则上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0000元;未成年人发生的意外伤害的门诊、住院医疗费,按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办法给予补偿。
参保女居民分娩有补助
为合理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生育妇女的基本医疗,《方案》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生育妇女,因生育需要进行早育检查及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按普通门诊结算,在门诊家庭补偿金中支付。
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女居民进行定额补助:分娩顺产补助300元,难产补助500元,剖腹产补助700元。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需在出生后1个月之内补办申报缴费手续。
双参保者待遇同享
为切实解决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参加新农合在校学生的医疗费用报销的问题。《方案》要求,农民工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单位就业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原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在学校就读期间又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后,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结算单,对结算单中其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
享受待遇不需等待
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取消原医疗保险享受待遇等待期制度。
《方案》规定,城镇居民自参保领取医疗保险卡次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中途参保、中断参保的应自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起,按照本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应保年限的参保费用,补缴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费用结算将实现“一卡通”
《方案》明确,各县(市、区)要结合“金保工程”建设,整合资源,使用全市统一的应用软件,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网络系统,实现全市政策一致,待遇一致,监督、管理、服务一致,为实现全市医疗保险“一卡通”结算的目标奠定基础。
实行市级统筹后,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联网结算医疗费用,参保居民持卡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自费和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其余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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