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需定期向社会公布
发布日期: 2012.05.20
导读:社保基金问题一直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因此社保基金的透明度更是大家关心的,最近社保草案中规定了社保机构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投资情况,以便使老百姓放心将钱交到社保基金里面,本草案还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基金的处罚问题,并同时提出社保基金的发展方针。
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险法草案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保险种缺乏综合性统一法律、强制性偏弱等现状有望转变。
对于公众关心的社保基金管理问题,草案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旨在进一步增强透明度。
增强社保基金管理透明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说,对于社保基金定期公布情况的规定,旨在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
草案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有健全的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草案还明确,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着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实施任务。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经办队伍不断壮大。据了解,截至2006年底,经办机构总数达到7455个,工作人员达12.5万人。
加大处罚违规用人单位
这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力度。根据草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以往的处罚上限是2万元。
而且,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从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对不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目前,国务院已制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部统计显示,截至9月底,全国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养老保险1.97亿、失业保险1.15亿、医疗保险1.89亿、工伤保险1.15亿、生育保险0.73亿,社保体系已初步建立。
但目前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分别通过单项法规或政策进行规范,缺乏综合性统一法律;社会保险强制性偏弱,一些用人单位拒不参加法定社保,或长期拖欠保费;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社保制度缺乏衔接。
社保水平要跟上经济发展
草案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草案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同时,对具体制度设计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承受能力。同时,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为改革留有余地。
草案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草案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应当按时足额缴纳,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减免。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向本单位职工公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草案规定了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待遇内容等,以确保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草案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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