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参保工作将启动
发布日期: 2012.05.30
导读:近日,我市下发相关通知,规定单位应为临时工办理养老保险。临时工参加养老保险可以解决养老问题,同时这也是养老保险的再度扩面。据悉,临时工参保,单位应补缴20%的保险费。对于编制外临时工来说,这将是一大福音。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非编制内临时人员,将统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市政府于昨日下发通知称,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的非编制内临时人员(以下简称非在编人员),将统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解决临时工养老问题
此前,机关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如打字员、司机、清洁工,除少部分人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大多数人的养老保险问题都未得到解决。
今后,凡是与本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非在编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统一为其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个人账户建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等,统一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已经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以个人身份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非在编人员,由单位统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与企业(含劳务派遣公司)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由企业(含劳务派遣公司)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单位补缴20%%保险费
非在编人员参保后,从原当地政府规定的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间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原重庆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者在1993年3月1日以前与其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1993年3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原万县地区、涪陵地区、黔江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者在1992年4月1日以前与其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1992年4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上述规定时间以后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单位缴费比例均为20%%,个人缴费比例按同期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执行。缴费工资基数按同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应缴费工资基数确定。
非在编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承担。个人缴费部分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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