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了还上班 社保费应当以个体形式继续缴费
发布日期: 2012.05.21
导读:随着社会保障机制的发展,很多人都拥有了社保,但是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单位上班,社保该如何缴费呢?
最近,有不少读者打电话来询问,自己已经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但是仍在单位上班,对于这种情况,社会保险该如何缴费?为此,记者走访了余杭区劳保局有关专家。据了解,根据省、市及《杭州市余杭区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参保缴费人员(下面简称“此类人员”),应当以个体形式继续缴费。对于目前仍在单位缴费的此类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参保缴费方式。
之所以要对此类人员缴费方式进行调整,主要原因是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要继续留用超过法定退休人员,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由于此类人员不再属于该单位职工,所以不应在该单位参保缴费。此外,省市及区委[2007]115号文件均早已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只允许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年限。
此类人员指包括参加余杭区社会保险,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目前仍在用人单位参保缴的人员。
此类人员参保缴费调整后,本省户籍的此类参保人员,应当由单位缴费调整为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年限;省外户籍的此类人员,应当由单位缴费调整为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保险转移手续。
此类人员应当及时携本人身份证及养老保险手续至余杭区境内任意农村合作银行、建行、工行、农行或中行网点办理代扣代缴手续,领取代扣存折,按月由代扣银行扣款缴费。省外户籍此类人员则携本人身份证或养老手册办理转移手续。
此外,此类人员缴费方式的调整,并不影响双方聘用关系。而此类人员减少后,他们的劳动报酬暂允许从用人单位每月申报的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中扣除。但用人单位应当将此类人员名单清册报主管税务分局备案,以备年度结算时核查。
劳保部门提醒,因部分用人单位提出建议,希望为此类人员延长缴费至2010年12月,所以用人单位可在2011年1月25日前为此类人员办理减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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