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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养老保险费 在江西需四类人
发布日期: 2012.05.29
导读:为切实解决部分困难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出台规定明确,城镇企事业单位整体新参保人员、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大集体企业中的职工等四类困难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
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侯仲华说,近年江西省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目前全省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达到530万人,人均养老金水平为每月880元,但是也出现部分困难企业职工和困难群体无力参保或因缴费年限不足,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引发了新的不平衡。
为解决这一问题,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明确四类困难人群可以补缴养老保险,分别是:已参保的用人单位中,符合相关规定没有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城镇企事业单位整体新参保人员;经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裁决应补缴参保且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已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大集体企业中,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职工。
侯仲华说,江西上述四类困难人员养老保险补缴起始时间统一为1995年10月1日,1995年9月30日前按现行政策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计算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补缴。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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