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加快推进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发布日期: 2012.05.23
导读:8月12日,芜湖市三山区三山街道居民蒋翠玲终于实现了自己参保养老的愿望。今年65岁的蒋翠玲,原在一家轧花厂做临时工,一直未参加养老保险。8月初,芜湖市为2万余名未参保者出台养老“新政”,将其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畴,一举解决各类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
近年来,芜湖市不断完善和创新政策,推进养老保险体系建设。2007年、2008年出台了生活费代发和前补后延政策,用以解决超龄未参保人员等特殊群体的老有所养问题,取得较好效果。尽管如此,全市仍有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未参保原企事业单位职工和未参保城镇居民约2万多人,因超过退休年龄或年龄偏大等原因,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为实现人人老有所养的目标,今年8月,芜湖市专门出台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将这部分人群统一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畴,彻底解决各类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
《细则》主要针对两类人群,具体包括:2006年12月31日前具有芜湖城镇户籍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未参保原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复退军人、下放知青、原劳动(人事)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五七工”、“家属工”、“临时工”,以及曾在企事业单位工作过的城镇居民和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农民工等。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可能减轻参保补缴人员缴费负担,一是降低缴费基数,参保补缴人员可选择历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二是对参保补缴人员免收补费利息;三是设置减缴优惠,对年龄超过65周岁的人员,每超过1年减缴1000元,最多可减缴10000元。一般来说,参保补缴人员按一次性补缴15年计算,只需要缴3.3万元左右;如果年龄超过75周岁的人员参保,仅需缴纳2.3万元,缴费次月即可领取养老金。对参保人员的医保问题,《细则》也有明确规定,按照新政策参保补费的人员,可自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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