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职责业务
发布日期: 2012.05.28
导读:宾馆失窃,这个责任到底该是谁负责,对付公堂的时候,双方各执一词 法庭调解尚无结果。对于此种情况,投保时就应该理清投保要点,不要等出事的时候再来追回讲究一些问题。
旅客王先生在龙岗区一家宾馆住宿,结果停在楼下的汽车被盗,保险公司在支付25万余元保险赔款后,行使代位追偿权向宾馆老板索赔,结果引发诉讼。昨天,这起案件在市中级法院二审。
保险公司付车款 再向宾馆要赔偿
据一审查明,2009年7月5日下午,王先生等人驾驶一辆粤G牌皇冠轿车入住龙岗区平湖街道一家宾馆,并按照保安的指示将车停在宾馆旁空地。当晚10时左右,王先生等人发现车辆被盗,立即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车辆在湛江一保险公司购买了盗抢险,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索赔。
2009年11月2日,保险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了25万余元保险赔款。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约定王先生同意将已取得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认为宾馆应当承担保管不善的违约赔偿责任,其有权代位馆老板要求赔偿已支付的保险金额,遂告到龙岗法院,要求赔偿25万余元。
宾馆老板温先生辩称,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对象错误,其应该向损害保险标的而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即盗窃汽车的犯罪分子行使,同时宾馆和王先生之间也并未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宾馆无须承担赔偿。
代位追偿无依据 一审驳回原告诉求
龙岗法院一审认为,案件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可对宾馆老板行使保险代位权。据《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条款中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应指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有直接损害,宾馆老板并非盗抢人,对车辆丢失不存在直接责任,保险公司向其行使代位追偿权缺乏法律依据。
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双方各执一词 法庭调解尚无结果
昨天二审开庭时,保险公司认为,一审认定保险公司对宾馆老板不享有代位追偿权是错误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不仅包括直接的损害行为,也应当包括间接的损害行为,鉴于车主和宾馆之间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宾馆又没有证据证明王先生对车辆丢失有过错,因此宾馆应该对车辆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宾馆老板方面则认为,其与王先生之间没有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宾馆下面的停车空地并非宾馆专用,宾馆所在大楼的几家商家都可以用,而且案情不明,也不能排除案件存在其他情形。
法庭组织调解,宾馆老板代理人表示要征询当事人意见。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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