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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偿被撞伤残78岁老人4万余元
发布日期: 2012.02.21
导读: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78岁老人孙某状告肇事司机,经法院开庭审理于日前结案,浙江海盐人保财险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因伤致残的孙老先生4.7万元伤残和医疗补助.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78岁老人孙某状告肇事司机一案,经法院开庭审理于日前结案,浙江海盐人保财险根据被保险人海盐永林公铁货运有限公司的索赔申请和法院审理结果,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因伤致残的孙老先生4.7万元伤残和医疗补助.
该起交通事故发生于2007年3月11日下午,海盐永林公铁货运有限公司驾驶员周某驾驶浙FH5575轻型厢式货车在01省道海宁市许村镇前进村路段与 骑自行车的孙某相撞,造成孙某右髋臼,坐耻骨粉碎性骨折,右下肢部分功能丧失,后经嘉兴新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孙某因伤 残赔偿与肇事方交涉未果,遂于今年5月6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了8项赔偿请求,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作出了生效判决.8月17日, 海盐永林公铁货运 有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向海盐人保财险提出索赔,该公司根据《交强险保险合同》,公费医疗报销范围,标准和法院判决确认了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鉴于被保险人 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超过当时交强险赔偿限额,决定按交强险项下的伤残和医疗赔偿标准核算,给予4.7万元的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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