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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保险金的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 2012.05.28

导读:如今,保险越来越受人重视,但是购买保险需注意的事项也越来越多。近日,购买保险又有新规定:保险费用晚交将给付一定的利息。

14日,市民郭女士向本报反映,她于2010年在潍坊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种分红型保险,每年交纳10000元钱保金。可是,2011年第二次交纳保金时,却被通知交晚了,要另交70多元利息。郭女士认为这是因为保险合同写得太模糊引起的。

14日,郭女士告诉记者,2010年8月16日,她在潍坊市东风街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种分红型保险,分三年交纳,每年交纳10000元,正常交款日期为每年8月16日后的两个月。保金交满一年后,就可以按照年收益拿到分红。

郭女士称,为了方便,她给这份保险办理了一个授权账户。这样保险公司就可以通过账户直接划款。购买保险当天,郭女士向银行账户打了10000元,保险公司也在同天划走。

2011年8月16日以后,郭女士接到保险公司电话,要求她按时交纳保金。8月24日,郭女士向授权账户中打进了10000元。郭女士以为,保险公司很快就会将这部分钱划走,可是保险公司一直没有划走钱。13天以后,郭女士打入账户的这10000元钱在9月6日被另外一家保险公司划走了6000元。郭女士介绍,她共买了两家公司保险,这个账户也授权给了另一家保险公司。

郭女士称,两个月以来,她没有收到保险公司电话。直到11月份,保险公司人员才称她已经超了交款时间,需要额外交纳利息70多元。但是,郭女士认为,这并非是她的错,而是保险公司没有按时划走保金。

14日,记者就此咨询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郭女士购买的这款分红型保险,正常交款日期确实是从8月16日到10月16日。但是,按照公司统一的划款规定,要在9月16日以后的每周一,定期查看客户的授权账户,进行划款。从8月16日到9月16日这段时间,公司并不从中划款。如果超出正常交款时间,就要交纳一定的利息或者终止保险合同。

郭女士表示,保险公司的解释并不能令她信服,因为在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根本没有提及这些细则。另外,合同中也没有对延期交纳保金的相关规定进行说明,这才导致了她晚交了保金。

记者从工商部门得知,保险公司与市民签订的合同中,应该尽可能详细地将双方责任和义务介绍清楚,如果因合同不详细造成了双方纠纷,那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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