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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手请办理批改手续

发布日期: 2012.05.18

导读:如果一辆投保车辆,原本是私家车,经转让后被用做营运车辆,增加了车辆发生意外的可能性。这就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一种情况。此时,新车车主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因此,建议广大车主,为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车主还是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宜。

2011年2月27日,保险公司接到客户张某报案,称其车辆在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海军总医院路口由西向东行驶,与由北向南步行的行人相撞,行人受伤。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安排定损员对事故进行查勘定损。经查勘得知,事故车辆的牌照号、行驶证车主等信息与保单上的车主和车牌号不符。经询问当事司机后得知,已经购买了商业险的这一出险车辆是张某向李某购买的二手车。张某在购买后已在车管所进行了车辆过户,但买卖双方均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对保险单进行批改。最终,依据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车主张某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作为出行工具,其需求也在加大,市场上的二手车交易也越来越频繁。

案例中的这辆车,作为保险标的已由李某转让给了张某,同时作为已投保的车辆,其保障权益也跟随转让给了张某。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所谓保险标的的转让,是保险合同中被保险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转让,既包括这些保险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所有权发生转让,如买卖、让与、继承等,也包括使用权、经营管理权、抵押权等的转移。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同样有保障效力。

新《保险法》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出发点,明确了二手车新车主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无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有效解决了在车险理赔中二手车保单持有人和车辆所有人不一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引发的理赔纠纷,维护了保险关系的稳定。

不过,需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该条款同时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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