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服务不到位致使理赔纠纷不断
发布日期: 2012.05.16
导读:随着市民人身安全保障意识的增强,寿险、意外险等险种产品日渐受到市民青睐。但与此同时,由于投保人疏忽、保险代理人工作不到位等客观原因,致使投保受益人不明确而引发的理赔纠纷也接连不断。
离婚未改受益人
前妻获得保险金
【案例回放】 2005年
10月,市民柳先生在某寿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保单受益人一栏写着妻子黄女士的名字。今年5月份,柳先生与妻子离婚,但并没有更改受益人名字。1个多月后,柳先生在济南因车祸身亡,其父母与前妻在办理他的寿险理赔业务时发生了分歧。最终,保险公司给出的答复是,这2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应该给予黄女士。原因是离婚后,柳先生并未更改保单受益人,黄女士的受益权并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
【专家支招】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事关保险金归属的一项,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确认后直接把保险金给付给受益人。
当然,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并非“一锤子买卖”。世事无常,投保人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可能由于离异、死亡等因素而变化,因此,只要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随时用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更改受益人。
受益人难取舍
可以全部指定
【案例回放】 市民孙女士婚后分别投了一份保额为20万元的人寿保险和30万元的意外险,在填写受益人时,她犹豫了。家中有丈夫和未成年的女儿,老家农村还有年近70岁的父母,指定谁都有道理。最终在保险专家的帮助下,她将丈夫、女儿、父母全部填为了受益人。
【专家支招】 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多人,多人中受益顺序可以是并列的,也可以是有优先顺序的,受益份额可以是等份的,也可以是不等份的。如孙女士指定丈夫是第一受益人,受益份额为30%;女儿为第二受益人,受益份额为30%;父母是第三受益人,分别受益20%,共40%。也就是说,万一将来孙女士意外身故,在保险理赔金的划分上,丈夫15万元,女儿15万元,父母共20万元。此外,专家还指出,将来孙女士的父母百年之后,她还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更改受益人。
丈夫不填受益人
妻子儿女打官司
【案例回放】 私企老板宋先生多年前就热衷买人身保险。2002年6月,他购买了一份20万元的人寿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没有指定受益人。2005年10月,宋先生因肝癌医治无效死亡。由于他当初没有指定保险受益人,其妻子在他身亡后又改嫁他人,在继承保险金时,妻子与子女发生分歧,最终竟对簿公堂。
【专家支招】 目前,许多投保人在购买保单时,为了避免麻烦常常选择不指定受益人,这种做法有害无利。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就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进行分割,按《继承法》把保险金支付给第一顺序继承人。但继承人必须证明身份,并要办理公证。这样,不仅在理赔上耗时耗力,还可能引起家庭成员争夺保险金而伤了感情。另外,万一被保险人生前有债务,保险金作为遗产将首先要清偿债务,真正的受益人往往难以得到失去亲人的补偿。
对此,专家提醒市民,在购买寿险等人身保险产品时,一定要明确受益人,受益人变化要及时变更,避免因此造成家庭纠纷等不必要的麻烦。
新一站向您推荐
- 新一站综合意外险短期计划2
- 实习生、短期工,10万意外保额
- 18周岁-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自然人
- 查看详情 ¥16.00 起
- 新一站综合意外险计划4
- 50万保额,无社保可买
- 18周岁-60周岁;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自然人
- 查看详情 ¥2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