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被保险人失踪如何理赔
发布日期: 2012.02.20
导读:1998年8月高某在保险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30年期保额为20万的两全保险,在此次外出旅游前又在同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为期10天的短期意外保险。意外事故发生时两份保险均处在有效期内,高某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
典型案例:2006年5月初,高某全家3口人去海南旅游。高某不慎跌入海中失踪,搜救部门搜救无果后认定高某已经死亡。
保险公司认为搜救部门认定高某已经死亡只是一种推断死亡,不能赔付。高某的家人于是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在公告期3个月结束后做出宣告高某死亡的判决,保险公司随后予以了理赔。
专家分析: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审判程序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可能尚存。在保险法及相关保险条款没有明文规定的条件下,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宣告死亡应与自然死亡一样,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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