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官方证明 保险公司拒赔保险
发布日期: 2012.05.17
导读: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家中顶梁柱的突然离世,给这个家庭以巨大的打击。面对上有老、下有小的残破家庭,女主人周小华庆幸的是,丈夫厉先成此前在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购买了保险。但是,当周小华向平安人寿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自杀为由拒绝理赔,而同时周小华却向记者出示了公安机关的证明,公安机关认定厉先成为“意外溺水身亡”,由此引发了此宗保险纠纷。
丈夫突然离世
2007年10月27日之前,湖南邵阳的周小华一直生活在幸福美满的家庭之中:丈夫厉先成经营的弹簧厂、床垫厂的效益颇好,年收入接近20万元,生活上因此非常富足,从未感到拮据;同时,小家庭中已经有了两个活泼可爱的儿女,丈夫和周小华在没事的时候,经常逗着儿女玩,尽享天伦之乐。
然而这一切,在2007年10月27日戛然而止,当周小华获悉丈夫厉先成突然离世的消息后,她几乎哭得晕死过去。周小华说,丈夫厉先成不知什么原因,于10月27日突然在邵阳的资江河溺水身亡。
悲剧发生时,周小华的乡邻曾向公安机关报警,希望能够拯救厉先成的生命,但是未能成功。2007年11月13日,邵阳市新邵县巨口铺派出所出具证明,认定“兹有我辖区谷桥村厉先成意外溺水身亡属实”,而邵阳市新邵县酿溪派出所则证明,“兹有新邵县巨口铺镇谷桥村厉先成于2007年10月24日晚在我辖区溺水身亡是实。”
平安人寿拒赔
面对上有老、下有小的残破家庭,唯一值得周小华庆幸的是,丈夫厉先成此前在平安人寿购买了保险。随后,周小华先后数次向平安人寿提出索赔的申请,但是,这遭到了平安人寿理赔工作人员的拒绝,理由是厉先成属于自杀,不属于理赔的范围。
2008年1月14日,周小华再一次向平安人寿提交了索赔的书面报告,平安人寿还是表示拒赔。对于拒赔的原因,2008年7月9日,平安人寿湖南分公司首席核赔陈经理和办公室龚主任出具了数份证据,证明厉先成属于自杀。
证据中最为重要的是一份没有署名的信访函,内容是善良公民开车遭地痞敲诈,向公安、交警报案双双不予受理,不堪重辱逼死当事人,但信访函并没有落款。同时,平安公司出具了一份110报警记录,记录内容为“桥上跳了个人下去”,报警人为赵智珊,接警工作人员为何江波。平安人寿方面表示无法联系到两位能够提供准确信息的人。
而几乎在厉先成身亡的同时,平安人寿工作人员对周小华及其邻居黄先生做了相应的调查,认为厉先成是自杀身亡。但是对于这一调查,周小华事后表示,“我在得知丈夫意外溺水身亡后处于极大的悲伤之中,所作的问答都是神志不清的,没看问话记录就签了字。”而邻居黄先生也出具了书面证明,表示不能确认厉先成为自杀。
谁的意见更可信?
一方是公安机关的证明,一方是有一定疑点的自杀证据链,到底应当采纳谁的意见?
周小华认为,平安人寿工作人员的调查是不符合事实依据的,也不能作为拒赔的理由,而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出示的证明进行理赔。而公安机关出示的证明是意外溺水身亡,而不是投河自杀,“意外”与“自杀”是相矛盾的。而平安人寿湖南分公司陈经理和龚主任则认为厉先成自杀构成了证据链,因此理应拒赔。
随后,保险法律专家、湖南白沙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律师认为,根据有关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因此,根据“国家机关(公安)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意外事故进行理赔;但是,根据“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保险公司可以不予理赔。建议其家人通过诉讼途径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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