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意外险时要注意
发布日期: 2012.06.02
导读:意外保险产品作为一种风险分担的产品,能够在意外降临时,给被保险人带来经济补偿,保障了被保险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意外保险的理赔,免赔率与投保人的职业类别有关联。
在诸多保险产品中,意外险可能是最简单的一种,它是对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意外事故(非疾病因素)所造成的伤害进行赔付。但是从各家保险公司意外险实际理赔的案例来看,投保意外险时的职业类别说明不可马虎,因为这涉及到保费的高低和事后理赔的多少。
张先生本是一名超市售货员。2010年2月,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身故保额25万元。其后,张先生从超市离职,转开出租车谋生。2010年12月,张先生驾驶出租车出车祸,当场身故。事故发生后数月,张先生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张先生属于意外死亡,虽然其投保时的职业超市售货员为一类职业,但其后成为出租车司机,这一职业类别属于二类职业。因此,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额的80%进行给付。
业内人士表示,意外险的费率主要是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型来确定的。职业危险系数越高,购买意外险的费率也就越高,而且在实际理赔中,也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型,确定一定比例的免赔率。
在意外险中,一般将不同职业按照相应的风险系数从低到高划分为6个等级,按照与职业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进行理赔。一类职业100%,二类80%,三类50%,四类30%,四类以上5%。一般而言,四类职业已是危险职业,比如防火员、交刑警、保安等,四类以上则是高危职业。
邓先生是一名广告公司牌匾设计内勤员工。2010年1月,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身故保额10万元。2010年9月,邓先生临时帮客户安装广告牌匾时,不慎从3米高处坠落,头部着地导致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邓先生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邓先生自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至死亡,一直为广告公司内勤人员,根据职业分类表,是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一类职业。邓先生死亡原因是临时帮助客户安装牌匾所致,仅为一时行为,并不能代表意外保险保险期间的平均风险水平。因此,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额进行全额给付。
本刊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职业变更会对意外险的赔付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在自身职业发生变更之后应第一时间告知保险公司。大部分的意外险条款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果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那么事后,公司会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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