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费在通货膨胀下的未来收益
发布日期: 2012.03.29
导读:若干年以后老年生活将无法获得充足的保障是现在高通货膨胀风险下的重要风险之一。
近期,我国居民物价消费指数再创23个月来新高,高达4.4%,许多人开始担心自己已缴的养老保险费会在高通货膨胀率的影响下贬值,致使今后的老年生活将无法获得充足的保障。
对此,政府已经积极出台措施维护公众的利益。国务院办公厅在11月20日通过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要求各地和有 关部门及时采取16项措施,“理顺价格关系与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相结合”,并且要求各地根据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
在日本等其他国家的关于年金保险、养老保险、介护保险的规定中,为了保持给付金额的实际价值与消费者的物价上升率相吻合,均导入了“物价联动调节制”,以此来调整下一年度的给付额。在我国,广东省自1994年开始,每年都会参考上一年的物价指数、在职职工的工资增长等因素,相应调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但这一机制只是局限于部分地区,并没有实行全国推广。我们应当借鉴外国的经验,并结合广东等地区的成果,增加试点并逐步推广到全国。
按现有的规定,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照缴纳人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然而从短期看,职工工资对物价水平的反应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就造成部分养老金领取人的实际利益受损。对于如何及时规避这种滞后性,如何参考物价水平,在某一年度内何时调高保险金给付标准,全国应当有统一的标准、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实施主体。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款将会对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加具有约束和指导意义。
养老保险导入物价联动调节制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势必会在短期给予中央财政一定的压力。如果整个社保基金的收益率较低,甚至跑不赢CPI,也会为物价联动调节机制造成障碍。有观点认为,可以发行“社保公债”,以政府的信用作为担保来筹措资金,在此期间着手建立社保基金市场化运作体系,提高社保基金运作效率。总之,社保基金只有在“安全第一”、“保值增值”的情况下,拓宽运营渠道,实现较高的盈利率,才能为物价联动调节制的全面实行做好准备。
十七届五中全提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我们应当站在长远的角度思考公众晚年生活如何得到切实保障。中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为了让更多的人在老年享受到公平、完善的待遇,建立养老保险物价连动调节制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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