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年底要知道的三件事
发布日期: 2012.02.15
导读:已有保险合同保障的投保人要格外关注三件事:账号要有足够现金供扣费、2011年是否收到利息要进行确认以及检查2011年的相关收据和保险信件。
投保账户现金充足最为重要
年关将至,保险问题层出不穷。为了2012年少操心,已有保险合同保障的投保人要格外关注三件事:账号要有足够现金供扣费、2011年是否收到利息要进行确认以及检查2011年的相关收据和保险信件。
账号要有足够现金供扣费
《投资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期有部分保险合同涉及保险中止的情况,并因此引发不少纠纷,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对薄公堂。事实上,保险扣费都是通过银行卡或存折账户,不少投保人并未关注存折是否有足够的现金,这可能导致下一年的扣款失败,为后续缴费带来大问题。《保险法》明确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除了投保人疏忽外,部分保险公司因为内部管理问题,也不会对账号状况进行追踪,因此有少数投保人直到保险失效才清楚。
一旦投保人发现保险中止,要积极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合同效力中止两年内保险公司没有合同解除权;只有合同中止超过两年后,保险公司才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而作为长期缴款的保险,中途退保会为投保人带来极大的现金损失。
事实上,《保险法》中还就保险合同的复效和解除作出明确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及时确认返现、分红
对于部分分红险、养老保险和投连险的持有人来说,第二件事尤为重要,要紧密关注保险公司的返现、分红返还情况的追踪,并保持跟代理人的联系。
《投资快报》记者接触的多件保险纠纷案件显示,保险分红入账的时间会时有拖延。倘使保险账户有更改,则有可能会返还至原本的账户里。有保险行业人士建议投保人要每年去银行打流水账单,了解当年的保险返红或投资亏损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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