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知识汇总 保险政策法规 避免重复保险造成损失

避免重复保险造成损失

发布日期: 2012.02.17

导读:在客户发现重复投保时,应到保险公司对重复投保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客户在承保前向家人确认是否已购买保险,在购买时向保险人明确购买保险的保额是否超过保险价值,以避免重复保险的发生。

随着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的执行,保险条款及定义也有了部分的修订,为了方便客户在购买保险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现对重复保险如何赔偿的事宜加以解释。

由于亲戚或朋友帮忙购买保险,但是客户本人并不知道的情况下重复购买保险的事情时有发生。所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客户发现自己重复投保后,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由于保险是损失补偿原则,在赔偿过程中并不能让客户获得损失外的赔偿,因此在出现保险事故发生赔案时,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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