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投保 投被保人填写很重要
发布日期: 2012.05.18
导读:保险法第12条,针对被保险人做出了解释: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而团险这一特殊险种,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的填写与传统的个人保险不太一样,本文从一个真实案例解读了关于团险业务当事人的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企业为员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越来越成为一种趋势。
然而,生活中笔者却发现,作为员工或其受益人,许多人并不太关心自己是否被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而对于如何利用这种保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更是一知半解。
近日就有这样一起保险赔付纠纷,为团体人身险的被保险人维权意识敲响了警钟。
纠纷焦点:谁有申请权?
某单位员工杜某在保险期间意外死亡,但保险公司和杜某所在单位竟分别以不确定赔付对象、杜某家属没有出具委托书为由,一直没有向家属赔付保险金。为此双方闹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但杜某作为被保险人,其身故后家属作为继承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中关于委托单位代为理赔的条款,法院认为,这一条款具有强制当事人订立委托合同的性质,应为无效约定,故而判决保险公司向杜某家属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杜某所在单位履行协助义务。
团体人身保险是以在职人员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疾病、意外事故发生死亡或伤残及医疗费用的,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凡年满18周岁到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都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统一办理投保手续。
新保险法提供指定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监发[2000]133号文第五条第(四)款也明确规定“团体保险业务的死亡给付、意外伤害给付、疾病给付、医疗给付和年金给付,应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受益人或受益人委托的代理人支付。保单上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应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由此可知,上述案例中杜某作为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申请权的,而单位并不享有该权利。因杜某在工作期间身故,且未指定受益人,杜某的法定继承人即享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因此,案例中法院判定杜某家属享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是正确的。
事实上,因团体人身保险具有团体投保的特殊性,常常成为个别投保单位利用的工具。投保时,不要求员工出具授权委托书,而要求直接将受益人指定为单位,以便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单位可以凭受益人的身份先从保险公司拿到保险金,再向员工或其家属支付赔偿金。
不过,投保单位的上述做法,在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施行后将再无用武之地,因为新法第39条已经明确规定:投保单位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在有了法律的保障后,员工在指定受益人时不指定单位为受益人,并且指定的受益人应明确具体,如果只写明“受益人法定”将被视为未指定受益人,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将享有保险金申请权;同时应当更谨慎行使或不行使委托的权利,尽量由自己行使保险金申领的权利。
委托人无权享有赔付
在实际操作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申领保险金手续。但此第三方的身份是代理人,不会因授权委托而取得保险金受益权。案例中,杜某单位的身份就是这个“第三方”。
实践中,确实有少数投保单位为了避免自身的用工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利用这一方式来强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出具授权委托,由单位领取保险金后,再将领取到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为单位对员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需承担的责任并不能因投保商业保险而避免,如果授权单位代为申请保险金,这样一来,单位可能直接将保险金作为其应当支付的赔偿款,员工或其受益人的权利是无法得到全面保障的。
笔者建议,员工在得知单位为自己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后,应当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向单位索取保险凭证或依据,及时并认真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条款及自己可以享有的权益和保障范围。不轻易将保险金申领的权利授权给给投保单位或第三方。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积极与单位和保险公司沟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交理赔需要的材料,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和勘验,确保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领取到保险金,解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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