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下 不能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发布日期: 2012.06.03
导读: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将不能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新《保险法》实施,在寿险领域有了很多变化。强调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福建保险业有关人士表示,对于寿险投保者来说,了解新法执行后自己的新增权益,不仅能正确地引导自己的保险购买决定,还能更明确地维护自身的消费权益。
投保前先签订 投保提示书
根据保监会要求,所有寿险公司在10月1日后都必须启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投保注意事项和风险进行明确提示。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之前要先仔细阅读这份提示书并亲笔签名。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主要提示内容为投保风险、犹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项,同时,提示书还提醒消费者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等内容。
合同成立2年后 保企不得拒赔
旧《保险法》规定,如果一个客户隐瞒自己的疾病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其患病情况,可以不给投保。即使投保了,出险后也能以“没有如实告知”为理由拒绝理赔和退回保费。这对投保人来说,很不公平。
而新《保险法》在这方面开始保护投保人。它规定,即使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只要保险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拒赔。
理赔更顺畅 时间更明确
从理赔方面,新《保险法》加强并完善了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有效保护,修改或者细化了保险人的理赔程序或者时限。新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说明拒赔理由等。
保险公司如果未及时履行这些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要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核保期出险也能获得赔偿
2008年5月2日,李某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健康险及附加住院费用保险,7月3日,李某因肠胃疾病住院治疗。病愈出院后,李某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依据现行《保险法》相关规定表示:因为李某病发时间在保单生效后90天内的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新《保险法》实施后,这样的事情就可以避免了。
新《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考虑到保费缴纳与保单正式生效之间需要必要的核保环节,新《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
观察期内引入临时合同进行保障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这就意味着,核保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推脱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益人害死也得理赔
旧《保险法》规定,如果保险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就不付保险金,此项规定显然不公平,这对被保险人很不公平。
而新《保险法》则对此类事件规定,保险公司也要赔钱。
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况,新版保险法突出强调了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例如,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
此外,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
相关新闻
新保险法对旧保单无约束力
有特殊原因可通过法律解决
新《保险法》已实施一个多月了。据记者了解,新法只对新法实施后生效的合同产生效力,原合同只能按照旧《保险法》执行,不能追溯。包括消费者最关心的新法中增加的不可抗辩条款。
不过如果有特殊原因,可通过最高法院出台相关法律解释。
同时,记者在保监会就新《保险法》的对外正式解读的新闻中了解到,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此前表示,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针对长期寿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监会将与相关部门协调,争取出台相关解释,确保已签订保险合同且合同处于存续状态消费者的权益。
新一站向您推荐
- 新一站综合意外险短期计划2
- 实习生、短期工,10万意外保额
- 18周岁-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自然人
- 查看详情 ¥16.00 起
-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计划二
- 3天低至2.9元,意外住院等多项补贴,20万意外保...
- 1周岁-69周岁;适合于境内旅游、在景区参加高风险运动人士
- 查看详情 ¥2.90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