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身意外保险
发布日期: 2011.10.19
航空人身意外保险(简称“航意险”)属自愿保险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险期限一般在几小时到几十小时之间,即从被保险人踏上保险单上注明的航班始发站飞机舱门,至目的地的飞机舱门不包括舷梯及廊)。
在飞机未到达目的地之前的停留、绕道过程中,只要被保险人一直跟机行动,其间所遭受意外的伤害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在旅客已经进入舱门后,由于民航方面原因,飞机延误起飞又让旅客离开飞机,在此期间遭受的伤亡,保险公司也负责。
航意险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选择要求,凡是购买了航空公司机票的乘客,无论其年龄、性别、职业、身体情况如何,均可自愿购买一份购买一份或多份航空保险单。
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投保须知:投保人群: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从踏入本合同指定的航班机(或等效班机)的舱门开始到飞抵国的港走出舱门为止。
交费方式:一次性
保险利益:
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未造成身故或残疾的,对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支付的医疗费,本公司在国家规定的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4、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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