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健康保险概述
发布日期: 2011.10.17
健康保险的概念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分类,健康保险分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疾病成立的条件
疾病是指由于人体内在的原因,造成精神上或肉体上的痛苦或不健全。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
由于外来的、剧烈的原因造成的病态视为意外伤害,而疾病是由身体内在的生理的原因所致。但若因饮食不慎、感染细菌引起疾病,则不能简单视为外来因素。因为外来的细菌还是经过体内抗体的抵抗以后,最后再形成疾病,所以,一般而言,要以是否是明显外来的原因,作为疾病和意外伤害的分界线。
(二)必须是非先天的原因所造成的
健康保险仅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由健康状态转入病态承担责任。由于先天原因,使身体发生缺陷,例如,视力、听力的缺陷或身体形态的不正常,这种缺陷或不正常,则不能作为疾病由保险人负责。
(三)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在人的一生中,要经历生长、成年、衰老的过程,因此,在机体衰老的过程中,也会显示一些病态,这是人生必然要经历的生理现象。对每一个人来讲,衰老是必然的,但在衰老的同时,诱发出其他疾病却是偶然的,需要健康保险来提供保障。而属于生理上长存的原因,即对人到一定年龄以后出现的衰老现象,则不能称之为疾病,也不是健康保险的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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