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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险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发布日期: 2011.10.14

导读:2011年3月8日上午11时21分,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发生森林火情。武警云南总队保山支队官兵正在火场一线扑救大火。

森林保险是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是对整个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发展好森林保险对森林资源有着很好的保障作用。

其他国家的经验借鉴

1.瑞典

瑞典1920年开办了森林保险,迄今已有90多年的历史。其保险种类分为火灾保险和综合责任保险,后来逐步发展为以综合保险为主的林业保险业务。在业务结构中,火灾险约占40%,综合险约占50%。

具体实施方面,瑞典根据全国各地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气候条件、交通情况、群众习惯等因素,将全国森林划分为6个林区,不同林区规定不同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是按单位面积立木蓄积量的价格确定,按森林面积收取保险费,按实际损失赔偿。瑞典森林保险业务经营稳定,其年均赔付率为40%以上。

瑞典的森林保险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并成立联营再保险公司,承担联营分保业务。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国有林、集体林和个人林场的人工林及林木产品。法律层面上,瑞典的《森林法》非常完善,为促进和保障森林保险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现行的《森林法》为1994年颁布的新法,并每4年进行一次评估,以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

2.芬兰

芬兰的森林保险业务始于1914年,当时只开展了森林火灾保险,承保对象包括国有林、企业财团所有林、教会及个人林场。经过近百年的发展,芬兰森林保险承保的数量和险种都有很大发展,经营险种包括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具体实施上,全国划分20个林区实行差级费率,重大损失险享受费率优待,并由芬兰政府提供相应的基金补贴。另外,芬兰的《森林改良法》还规定,政府应对私有林主提供免费的技术支持,对促进森林保险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保险赔付上,由于森林保险具有政策性保险的特征,芬兰政府给予了大力的政策支持,为森林保险提供基金补贴,例如,造林政府补贴占到了全部损失金额的2/3。

芬兰的森林保险是在政府农林部领导监督下,由联营保险公司经营。具体地说,芬兰的林业保险是由许多私人保险公司组成的芬兰保险中央联盟来经营的,而各私人保险公司又统属社会事务和卫生部的保险局管理。承保对象包括国有林、企业财团所有林、教会及个人林场。

3.日本

随着大规模造林和森林火灾风险的增大,1937年,日本开始考虑发展森林火灾保险。当年,日本帝国议会通过《森林火灾国营保险法》,并设立了森林火灾保险特别会,由政府对人工林进行保险。1961年,气象灾害险被列入森林保险险种,改变了单一火灾险的局面。1978年,为分散火山喷发造成森林山火的损失,增加了喷火险。这样,在日本就形成了火险、气象险和喷火险三大险种的综合险。

具体实施上,日本根据树种、林龄、立地条件确定不同的保险费和保险额。另外,日本专门设有森林国营保险险种,政府对森林进行保险,由农林水产省林业厅根据所拥有的全国详细林地档案和森林调查资料,制定全国统一的林木价值标准和保险费率。在森林国营保险投保和索赔的操作过程中,林业合作社,即日本森林组合,发挥着“上传下达”的作用。同时,森林组合本身还对社员提供森林互助保险(共济)服务。

日本森林保险的投保和索赔手续非常简便。为节约林木资产评估费用,日本林业厅拥有详细的全国林地档案和森林调查资料,还制定了全国统一的林木价值标准和保险费率,投保人自已可计算出林木资产价值和保险费额。其森林保险金的管理方式为:各地林业厅收取保险金并最后上缴总务省金融厅,再按森林灾害发生后的偿付需求划回林业厅。

对我国森林保险的启示

1.加强立法工作以规范森林保险的发展

尽管以上国家都有各自的特点和具体的开展方式,但是这些国家的政府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支持森林保险的发展。例如,日本的《森林火灾国营保险法》、瑞典的《森林法》、芬兰的《森林改良法》等,都为促进该国森林保险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而我国除了1982年颁布的《森林保险条款》对森林保险有简单规定外,有关森林保险的具体法律和行政法规至今尚未出台。由于缺乏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森林保险的性质也没有明确规定,森林保险的组织机构、业务开展形式等,都按商业保险的规范来实施。

2.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各项措施的配套建设

由于森林的公益性和林业的产业弱质性,各国政府均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森林保险事业发展,发挥政府在森林保险中的主体作用,强化森林保险的政策性。如日本的森林国营保险及森林保险基金的运作方式,芬兰政府设置的森林保险补助基金等。目前,我国森林保险处于起步阶段,只有国家在政策层面和资金层面上给予一定的扶持,森林保险才能健康持续的发展。

3.建立完善的森林保险险种体系

国外森林保险的发展历程,都是从单一的森林火灾保险开始,慢慢走向其他意外自然灾害险种和人为意外损失险种等,以适应多种森林风险防范的需要。所以,我国也应该逐步发展森林综合险种的保险,满足广大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在险种开办上,可以考虑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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