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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垫交保险费贷款
发布日期: 2011.09.26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以现金价值可以抵付保险费,使被保险人不致因未付保险费而引起保险合同失效的条款。一般人身保险合同规定,保险费超过期限而仍未继续 缴付保险费时,保险合同即行失效。如附有自动垫交保险费贷款这一条款,保险人将自动以合同规定的现金价值为保单所有人抵付应交的保险费,使合同继续有效, 直至该现金价值抵付保险费到保险期满尚有余额,则在合同期满时,该余额应付给保单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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