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社保法若干规定今起施行
来源: 证券日报 | 发布日期: 2011.07.01
据新华社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出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规定共分7章、30条,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等,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一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新一站向您推荐
- 新一站综合意外险短期计划4
- 50万保额,实习生、短期工,含意外医疗、补贴
- 18周岁-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自然人
- 查看详情 ¥61.00 起
- 新一站综合意外险短期计划2
- 实习生、短期工,10万意外保额
- 18周岁-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自然人
- 查看详情 ¥16.00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