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公众将获四大保障
来源: 人民日报 | 发布日期: 2011.07.01
导读:” 【保障四】上世纪90年代中国的社保制度建立之初,采用的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办法,这是一种社会互助式的社保模式。随着退休职工人数的快速增长,社保基金经常出现拖欠支付养老金的情况。 为强化政府责任,《社会保险法》第五条规定:“...
一直以来,中国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管辖,呈“碎片化”。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把这一切统一到一部法律之中,为促进城乡一体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提供了法治保障。
【保障一】以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是不能转换的,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如果回乡从事农业,那么原先在城市参加的社保不能转移到农村。
社保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保障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目前是在省级或省级以下统筹的,通俗地说,就是只能在本省范围内报销医药费。职工跨省份或地区就业时,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是个难题。
社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保障三】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实施,新一代就业者中独生子女占很大比例,独生子女异地就业后父母异地养老看病的情形不断增加,退休职工医保关系的跨地区转移已成为人们呼声较高的尚待解决的问题。
社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保障四】上世纪90年代中国的社保制度建立之初,采用的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办法,这是一种社会互助式的社保模式。随着退休职工人数的快速增长,社保基金经常出现拖欠支付养老金的情况。
为强化政府责任,《社会保险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这体现了政府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中的作用,同时也是发展成果由全民共享理念的法治保证。
在近年来推行的新农合、新农保以及新近开始推行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财政的投入占了很大比例。例如,政府为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每人每年补贴200元,农民自己只须缴费30元。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由去年的人均120元提高到今年的200元,中央财政为此安排了760亿元。由于社保法涉及到几乎每个居民的养老、医疗等重大生计问题,因此是一个复杂细致的社会系统工程,必定存在众多有待解决的问题。例如,企业职工养老金水平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还有较大差距,而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则更低。从纸面上的法律条文到实实在在的民生保障,还需要做许多艰苦细致的工作,也有待于国家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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