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待遇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待遇水平的通知》精神,于都县从2014年4月1日起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自从2014年4月1日起,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提高至21万元,其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至6万元,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
自从2014年4月1日起,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由原来的26万元提高至40万元,其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至10万元,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
根据新医改方案,城镇职工或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逐步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逐步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