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2015年失业保险金已作出相应调整

2015-10-26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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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是对遭受失业风险、暂时丧失工资收入的失业者设计的一项救济制度。但现实生活中,因用人单位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虽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失业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现象经常发生。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失业保险待遇应如何计算?
7月22日讯,昨日,从市人社局传来好消息,我市2015年失业保险金标准已随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作出相应调整:7月起,我市一类行政区失业人员每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提高到1280元,二类行政区失业人员每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提高到1160元,每人每月均比原来标准上涨160元。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我市四城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沁阳市、孟州市划归一类行政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1600元;修武县、武陟县、博爱县、温县划归二类行政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1450元。据此,我市一类行政区的失业金标准相应调整为1280元,二类行政区的失业金标准相应调整为1160元。这与2014年我市一类行政区、二类行政区每人每月失业保险金1120元、1000元的标准相比,调整后均提高160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我市在领失业金人员为6483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后,每月将增加支出100余万元。

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调整待遇标准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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