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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调整失业保险金

2015-10-28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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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通知,哈密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也相应调整。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5年7月1日开始实施,地区人社局将为全地区共计800余名失业人员按照新调整的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
记者从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人社发〔2015〕70号文件)《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哈密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也相应调整。

据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按照此次自治区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哈密市不含“三险一金”最低工资标准为1048元/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和伊吾县为972元/月。哈密市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第1-12个月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838元领取,比调整前提高了86元;第13-24个月,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即786元领取,比调整前提高了81元。巴里坤县和伊吾县第1-12个月和13-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别调整为778元和729元,分别比调整前提高了86元和80.25元。

据介绍,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5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近日,地区人社局将为全地区共计800余名失业人员按照新调整的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为7月份已领取完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补发新旧标准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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