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信诚人寿 投保年龄: 30天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信诚「悦·康」两全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交费期数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已缴费年期数 |
满期保险金 | 保险金额*交费期限 |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已缴费年期数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满18周岁之前,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与在我们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
信诚附加「悦·康」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见附录 2 名词释义)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 1 中列明的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我们按如下方式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的年龄 重大疾病保险金满 30 天但不足 1 周岁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30%满 1 周岁但不足 2 周岁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60%大于或等于 2 周岁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 |
特定保障保险金 | 保险金额*0.5 |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并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乳房恶性肿瘤(见附录 2 名词释义)或女性特定妇科恶性肿瘤(见附录 2 名词释义),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的 50%额外给付特定保障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并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前列腺恶性肿瘤(见附录 2 名词释义),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的 50%额外给付特定保障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