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幸福人寿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幸福祥鸿两全保险(分红型)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内(含第180 天)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10万元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如果我们按照《幸福附加祥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约定无息退还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我们在退还上述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同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如果我们按照《幸福附加祥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不再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