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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鸿康重大疾病保险2013

2016-09-120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中国人寿健康保险中的〈国寿鸿康保险组合计划2013... 答:10种重大疾病 十二种重大疾病范围:恶性肿瘤、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并主动脉手术、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严重帕金森并严重Ⅲ度烧伤、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br />问:国寿鸿康两全保险2013保不保乙肝 答:鸿康两全是国寿的电销重疾产品,乙肝是不保的。<br />问:农银人寿万能险重大疾病都包括什么 答:男性29大类,女性30大类,一共478小项,具体的描述和学名保险合同上都有的,可以查阅下<br />
所属公司: 农银人寿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日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农银鸿康重大疾病保险2013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之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见10.5)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见10.6),我们将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之后(不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30日后(不含第30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多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轻症疾病保险金 10万元的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之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轻症疾病(见10.7),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之后(不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轻症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30日后(不含第30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其他责任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保持不变。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多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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