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9月1日开始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业务申请。贴息金额为申请人上一年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含罚息)的50%。
为切实帮助城镇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减轻低收入家庭的还贷压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从9月1日起,开始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业务申请,贴息对象也有特别指定。
据了解,贴息对象为2006年(含)以后在厦门市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且家庭上一年度的年收入、在全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内的购房职工。
贴息金额为申请人上一年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含罚息)的50%。
而且,贴息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时前12个月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单位原因中断缴交的,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时前3个月(含)按月足额缴交;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交未超过3个月(含)、累计中断缴交未超过5个月(含)且已办理补缴的。
(二)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年。
(三)无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余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受理时间分别为每年3月1日-31日、9月1日-30日。申请人在本年度申请受理期内未申请的,视同放弃本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