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七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通过,对我市改善性住房贷款政策进行调整。这是今年以来我市第三次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此次政策调整内容主要有两项:
一是将今年1月21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房金委〔2015〕1号)其中关于改善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在我市已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购买改善性自住住房时,在提供家庭无住房或仅拥有一套住房的情况下,允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在我市已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购买改善性自住住房时,允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长年限,按房金委〔2015〕5号文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调整后的新政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供家庭无住房或仅拥有一套住房证明;
二是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计算方式。由于公积金贷款是以户为单位计算的,如果公积金缴存人婚前单身均申请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购房,组建家庭后认定为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就无法再享受公积金贷款政策。此次新政调整后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婚前单身(含双方)有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现已还清,组建家庭后合并只计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住房时,可申请改善性住房公积金贷款,满足了一部分家庭改善住房贷款需求。
我市此次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支持广大公积金缴存人改善性住房需求,预计新政出台后,我市改善性住房贷款还将有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