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万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满足自住房需求,根据全省住建厅相关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抚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规定已作出调整,并从今日起正式施行。
作出调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包括贷款条件、额度和时限等五个方面,具体内容为:调整贷款条件。将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调整为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含)以上,异地缴存已转移至我市的,时间可合并计算;
提高贷款额度和时限。职工购建自住房每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30万元,最长时限提高到最长30年(至法定退休年龄);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经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查询,在2009年12月31日后有不超过一次个人自住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购买普通自住房用于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按首套房政策执行;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在2009年12月31日后,经系统查询有两套(含)以上个人自住房贷款(其中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并均已结清,购买普通自住房用于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提供贷款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名下只有一套住房的证明材料,按第二套房,即首付不低于60%,基准利率上浮10%的政策执行。 另外,住房公积金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含)及以上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发放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