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更好服务缴存职工,根据山西省住房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的通知》(晋建金字[2014]29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晋建金字[2015]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提高单职工贷款额度
夫妻双方仅一方缴存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60万元,双方缴存公积金仍然为60万元。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比例最低执行20%,实际核定贷款额度按照购买首套房不得超过购买房屋总价的80%、二套房不得超过购买房屋总价的70%核定。装修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20万元。贷款期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由借贷双方商定,但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如还款有压力,经借款人提出并经担保人同意可适当延长1至5年。
(二)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从2015年5月开始,按照省文件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通新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非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向缴存地,也可以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在缴存地贷款仍然按照原异地贷款办法执行;在非缴存地贷款,需要提供原缴存公积金机构提供的缴存证明,其他按照购买普通商品房贷款手续办理。
(三)开展装修贷款业务
除按照我市装修贷款办法办理外,增加提供建设部门出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可以办理装修贷款。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期限
已在建设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定3年内都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全部或基本付清购房款,凭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提前还款
贷款满一年后,可以提前还款。允许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最少一次还1万元,大于1万元,以万元为单位递增。
(六)允许贷前先提取后贷款
凡是担保方式采用抵押、质押、按揭、担保公司担保的,在贷款之前,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资金。联保方式根据贷款金额、担保人公积金余额,经贷款科室评估,核定提取额度。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应保留到百元以内。
(七)增加自然人阶段性担保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
1、借款人在所购住房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前,可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房产抵押手续一经办妥后,解除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
2、保证人在保证期间自愿冻结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各保证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计不应高于借款人借款总额的50%;各保证人预计剩余缴存年限不少于5年。
(八)增加辅助还款人
除夫妻双方为共同还款人外,增加父母、子女(自愿还款)为共同还款人,月还款额原则上不高于申请人和辅助还款人月收入的一半。如经辅助还款人同意最高可以按照月工资总收入的60%核定贷款额度
(九)贷款违约责任
借款人要按月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一个月以上银行将按照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加收罚息;逾期3个月或者累计6次不能正常还款,将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产生不良记录;逾期6个月以上,中心有权扣除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扣除担保人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逾期9个月,中心有权宣布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债务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共同承担。
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
(一)加快贷款办理速度
不需要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贷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到位。需要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到位。
(二)加强舆论宣传
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贷款优势、办理流程、申请要件和办理地点,鼓励缴存职工正确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保障资金安全
在加大贷款力度的同时,要防止骗提骗贷,加强贷后管理。建立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密切关注抵押物变化,保障贷款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