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讯:为了支持缴存职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根据2014年10月10日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和2015年3月30日人民银行、住建部、银监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职工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购(建)自住住房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降低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执行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执行30%;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三、放宽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质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缴存职工购建自住住房且所购建的住房无法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可以使用职工本人、配偶、第三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质押申请贷款。其中:申请贷款额度在20万元以内,本人及配偶月缴存公积金之和大于月贷款本息偿还额50%的,可不再提供第三方住房公积金账号质押保证。
2、缴存职工在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他人贷款提供保证期间、被保证的贷款连续一年以上本息正常偿还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质押保证人在被保证的贷款期限过半且本息偿还正常的情况下,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被保证的借款人和其他保证人同意、贷款银行审核同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关审批之后可以退出质押保证,所涉及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解冻。
四、积极推进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买自住住房、能够在缴存地提供抵(质)押保证的,可在缴存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在房屋购买地申请贷款。
五、延长贷款的期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可延长至职工法定退休年限后5年,最长不超过30年。其中单纯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质押申请贷款的,贷款截止期限不超过借款人及质押人法定退休时限。
六、允许借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1、缴存职工采用房产抵押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后,连续两年贷款本息偿还没有发生逾期情况的,借款人及配偶可按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大于上一年度贷款本息偿还额。
2、缴存职工采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后,贷款总期限已过半且本息偿还没有发生逾期的,借款人及配偶可按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大于上一年度贷款本息偿还额。
七、大力推进按揭贷款业务,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延安新区建设和居民下山工程。
八、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方法,要积极协调房产、银行、评估、开发企业等相关部门,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贷时间。要进一步落实管理人员责任,强化贷款管理,提高贷款质量,确保贷款本息能按期收回。要进一步落实政务公开,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贷款资金在阳光下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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