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省、市有关规定,现就核定2015年度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确定
(一)缴存基数计算。2015年度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2014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14年1至12月份工资总额除以12。
(二)工资总额组成。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即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三)缴存基数上下限。缴存基数上限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经计算为10300元;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四)缴存基数整取到10元(10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核定方式
单位填报2015年度《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和《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明细表》(见附件),管理部审核后,录入中心系统。核定后的缴存基数自2015年7月起执行,本缴存年度内(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不得变更。
三、核定范围
2015年1月已经核定缴存基数单位和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开户单位,本次不再核定,其它正常缴存单位,不论2014年度职工工资是否变动,都要办理2015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手续。每个单位必须每年为职工核定一次缴存基数。
四、具体要求
(一)各管理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时间,合理安排缴存基数核定工作,6月底前完成2015年度企业职工缴存基数核定工作。
(二)要严格按照市中心要求,加强缴存管理,规范单位缴存行为,认真审核职工缴存基数,严格“控高保低”。为保证缴存基数真实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要根据情况抽查单位职工工资表。
(三)要根据单位填报的缴存基数核定表,对中心系统里的单位基本信息进行更新,将核定后的缴存基数及时录入中心系统。
(四)缴存基数核定资料单独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