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工作,根据《关于实施定向精准调控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吉政办〔2015〕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5年7月8日起,均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父(母)、子(女)可组合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业务。
二、主借款人可为父(母)、子(女)中的任意一方。其中,父(母)为借款人的,只能选择1个子(女)为共同借款人;子(女)为主借款人的,只能选择父(母)中的一方为共同借款人。
三、在首套房贷款及2套房贷款认定上,只对主借款人家庭房屋信息进行核实;其中,主借款人为子(女)且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内的,只对该子(女)及其配偶房屋信息进行核实。
四、须以所购住房进行抵押。
五、主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满足冲还贷条件的须签订冲还贷协议。
六、贷款审批发放后,在贷款未结清期间,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