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讯: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间安排
2016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自7月1日起实施,8月31日结束。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自2016年7月起,各单位应以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16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当月工资收入或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3353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上限为3204元。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470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下限为148元。
各单位应如实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应予以公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6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5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5%至12%。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缴存额和单位月缴存额均计算到元)。
五、完善缴存单位基本信息
各缴存单位须在新基数申报前填报单位基本信息,并对单位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错误信息进行修改。如未按时完成,会对单位正常缴存、职工提取使用、职工申请贷款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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