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讯:为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范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提基数范围
今后规范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计提基数按工资总额作为计提口径,计提项目为: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提租补贴、行业津补贴、加班工资、通讯补贴、伙食交通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未休年休假报酬、绩效考评奖金、文明单位奖金、全国文明城市奖励。
二、具体操作方式
规范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采用固定基数缴存和不固定基数缴存(补缴)两种方式。具体如下:
(一)固定基数缴存:以各有关单位在职职工每月发放的工资及各项津补贴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计提基数,在工资发放时按月缴入。纳入固定计提基数的各项工资及津补贴具体包括: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提租补贴、行业津补贴、加班工资、通讯补贴、伙食交通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不固定基数缴存:以各有关单位在职职工当年发放的奖金作为住房公积金补缴计提基数,在年终各项奖金发放全部兑现后一并补缴住房公积金。纳入不固定计提基数的各项奖金具体包括:年终一次性奖金、未休年休假报酬、绩效考评奖金、文明单位奖励、全国文明城市奖励。
三、财政预算经费安排
规范后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支出,按各行政事业单位原经费渠道给予解决。对于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单位,固定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支出应在各单位年初预算中安排,不固定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支出在相应发放项目追加中一并安排。
四、执行时间
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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