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讯:为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闽建金〔201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与办理
(一)申请对象
在我市申请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住房公积金在异地缴存、户籍在我市且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
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对象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
(二)申请条件
1.缴存职工家庭从未使用或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人及其他房产共有权人均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三)申请额度、期限
异地购房贷款额度、期限均按照我市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材料
1.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异地缴存职工不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存折及复印件)。
2.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办理流程
1.开具证明。申请人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2.办理贷款。异地购房贷款办理流程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相同。
二、缴存使用证明开具
(一)申请对象
申请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对象为: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户籍在异地且在户籍地申请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
(二)申请条件
职工家庭在我市未使用或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须携带原件与复印件核对)。
(四)申请地点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县(市、区)管理部。
三、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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