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讯: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细则》的通知(滁政办[2015]32号)精神,现就现役军人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役军人(含义务兵、士官和军官)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不足6个月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支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额度。按照借款申请人提供所在部队(单位)出具证明的月工资收入24%套算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比对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对应的贷款额度执行,配偶在本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的,按照家庭2人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对应的贷款额度执行,并结合家庭偿债能力、贷款年限、购房总价款等因素综合测算可贷额度。
配偶在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三、为方便核算和统计,设立军人贷款统一账户,住房公积金单位户名和帐号分别为:
军人贷款统一户(滁州市区),账号:1009001;
军人贷款统一户(天长),账号:2009001;
军人贷款统一户(全椒),账号:3009001;
军人贷款统一户(来安),账号:4009001;
军人贷款统一户(定远),账号:5009001;
军人贷款统一户(凤阳),账号:6009001;
军人贷款统一户(明光),账号;7009001。
四、贷款条件、期限、利率、贷款申请资料、办理程序等,按照《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细则》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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