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讯: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闽建金〔2015〕1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管理部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省内其它城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地管理部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对在异地贷款的职工应进行标识,并建立异地贷款职工贷款情况明细帐。
三、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各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地管理部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在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或其管理部。
四、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申请异地贷款必须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贷款材料除了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贷款所在地户籍证明外,其他材料与我市公积金贷款材料一致。
五、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在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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