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有关文件精神,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推惠民新政: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统一调至20%,并与即日起执行。
新政规定,自5月12日起,昌吉州取消原先住房公积金贷款按面积确定首付比例的规定,凡缴存职工家庭首次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统建房除外)。
与此同时,自5月11日起,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由现行3.5%下调至3.25%,五年期以上由现行4%下调至3.75%,分别下调0.25个百分点。
住房公积金再推贷款新政,将更大程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满足我州职工贷款需求,减轻缴存职工购房负担,惠及更多庭州百姓。
【公积金知识】
购买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抵押人或质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由自治区建设厅、工商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5、抵押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房产评估报告;
7、无房产抵押的可逐次采取以下方式提供担保:
⑴用有价证券或银行定期存单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⑵由具有保证担保资格的第三方(法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需出具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书面承诺及其资信证明;
8、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