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为做好我市2015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全额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30%的,可结合单位实际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单位凭填写完整并签章齐全的《天津市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调整表》(从天津住房保障网--文件下载栏目下载打印,一式二份),经上级主管区、县房改(房管)部门或局(集团公司)批准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手续。
二、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将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仍按30%执行。
三、区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可将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低于30%的,可结合实际上调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四、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我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9230元)。
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要准确把握、认真落实文件要求,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